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节水优先原则,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内容
凡红花岗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 三同时管理
红花岗区水务局负责全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牵头工作,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局、高新区产业发展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核程序及种类划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核程序: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控制性详规)节能专篇或专题报告中应包含耗水指标、节水措施等内容,对节水设施采用的工艺、技术特点及方案分析比较、技术标准及规范应进行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专篇或专题报告审批部门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有关资料5个工作日内(或牵头部门要求时限内)对节水措施及节水设施设计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回复。
(二)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应包含节水设施设计的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规程规范严格审查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内容。
(三)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制度,必须在开展主体工程建设施工时,同步开展节水设施建设,严格按照节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节水设施设计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节水设施进行验收。取用自备水源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验收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与取水设施验收一并开展,验收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取用城镇集中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单位一并开展节水设施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供水单位予以正常供水。
第五条 节水设施的种类根据用水情况进行划定:
(一)制冷设备水循环系统;
(二)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三)生产工艺水回用系统;
(四)中水回用系统;
(五)生活用水器具;
(六)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
第三章节水设施标准
第六条节水设施标准按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和《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GB/T 7119-2018)执行。主要技术参数如下:
(一)凡建设项目中安装的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建设相应水循环系统工程,其水循环利用率为95%以上。
(二)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真空泵、锅炉等),均应建设相应的水循环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为95%以上,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为50%以上,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利用率为60%以上。
(三)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其日工艺水量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为50%以上。
(四)生活用水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以上的单位应当建设相应的生活污水回用设施,其生活污水回用率应为30%以上。
(五)浴室、洗涤、餐厅等生活用水,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六)在设计自来水管道时要结合用水管理的需要,留有安装自来水计量表具的位置,具体安装标准参照国标《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却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2部分:安装要求》(GB/T778.2-2007),并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自来水管管材。
(七)凡建设项目备有洗车、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其日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中水回用装置或者雨水收集装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并建立用水台账。因再生水水量不足确需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缴费。根据《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擅自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由并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引导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型器具,创建节水型村寨和居民小区。鼓励新建居民小区安装再生水回用设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园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和回用设施,实现水循环梯级优化利用和废水集中处理回用,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应当按照节水型工业园区标准,逐步改造。
第十条对违反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由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违法主体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改、扩)建设项目严格实行节水三同时的通知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花岗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自行废止。
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由区水务局具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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